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114年度訴更一字第20號原 告 王新發律師(蔡梅芬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環境部(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代 表 人 彭啓明(部長)訴訟代理人 黃冠中 律師
參 加 人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楊偉甫(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游成淵 律師
林佳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法 官 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何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