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114年度訴更一字第36號原 告 洪條民訴訟代理人 黃本仁 律師
沈明顯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被 告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 表 人 程大維(局長)訴訟代理人 劉冠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1日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李毓華法 官 蔡如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