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114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原 告 大新店民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浩鳴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代表人陳柏宇訴訟代理人 張炳坤律師
曾至楷律師廖晟宇律師被 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代 表 人 陳崇樹訴訟代理人 林至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有線廣播電視法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法 官 黃子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114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原 告 大新店民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浩鳴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代表人陳柏宇訴訟代理人 張炳坤律師
曾至楷律師廖晟宇律師被 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代 表 人 陳崇樹訴訟代理人 林至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有線廣播電視法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法 官 黃子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