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4 年訴字第 1426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114年度訴字第1426號原 告 吳郁亭

吳秉遠黃若蓮共 同訴訟代理人 涂惠民 律師被 告 新北市政府代 表 人 侯友宜(市長)訴訟代理人 蔡宗憲

蕭宇庭陳郁涵 律師

參 加 人 全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姚政岳(董事長)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全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全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虹公司)前依據民國108年1月30日修正前之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規定,擬具「擬訂新北市三重區菜寮段50地號等31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經被告以103年12月25日北府城更字第1033422895號函核定確定在案,並自103年12月31日起發布實施。嗣因被告於103年9月28日發布實施「變更三重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全虹公司為避免鄰近5筆土地成為畸零地,欲將新北市三重區菜寮段64-1、65-1、66-1、67-1及68-1等地號土地一併納入更新單元範圍內,乃於104年12月30日擬具「變更新北市三重區菜寮段50地號等36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下稱系爭事業計畫案)送請被告審議,後經被告踐行公開展覽、公辦公聽會等程序,並召開都市更新暨都市設計聯審專案小組會議、土地使用分區適用研商會議及踐行聽證程序,旋經新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第48次會議審議通過,被告乃以112年9月19日新北府城更字第1124620517號函核定系爭事業計畫案。全虹公司復於113年4月1日擬具「擬訂新北市三重區菜寮段50地號等36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下稱系爭權利變換計畫案)向被告申請報核,經被告踐行公開展覽、公辦公聽會、聽證等程序,並召開114年7月25日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第84次會議審議通過,被告乃以114年10月16日新北府城更字第114464922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定系爭權利變換計畫案,自114年10月17日生效。原告3人為系爭權利變換計畫案都市更新單元範圍內新北市三重區菜寮段78、79、80、81及86地號土地之共有人,原告等3人因對原處分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查全虹公司為系爭權利變換計畫案之實施者,亦為原處分之相對人,本院如認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全虹公司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自有使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全虹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林常智法 官 蔡鴻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萬可欣

裁判案由:都市更新
裁判日期:2026-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