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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4 年訴字第 165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訴字第165號原 告 藍國花

陳仁德陳仁義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貞良律師被 告 臺北市政府代 表 人 蔣萬安訴訟代理人 梁紹芳

陳曉祺律師

參 加 人 住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游瑞琨上列當事人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住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臺北市文山區萬隆段一小段188地號等12筆土地,前經被告以民國98年2月6日府都新字第09800101400號公告劃定為更新單元,由住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住欣公司)擔任實施者辦理都市更新。住欣公司於101年4月17日依當時即99年5月12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下稱99年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第22條規定,擬具「擬訂臺北市文山區萬隆段一小段188地號等1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下稱101年版事業計畫案),報請被告核定,被告於110年9月8日核定並公告實施該事業計畫案。嗣住欣公司又於111年3月24日提出「變更臺北市文山區萬隆段一小段188地號等1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擬訂權利變換計畫案」(下稱系爭111年事業計畫、系爭111年權變計畫,下合稱系爭111年計畫案)向被告申請報核,被告於111年6月13日起至111年7月12日止辦理公開展覽30日,並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之111年6月24日由臺北市都市更新處舉辦公聽會;嗣於113年1月5日依法辦理聽證程序。其後被告將系爭111年計畫案提請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下稱審議會)審議,經113年3月22日第618次審議會審查,經決議修正後通過。被告乃以113年12月19日府都新字第11360043213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定准予住欣公司實施上述12筆土地之系爭111年計畫案。原告不服原處分,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查本件原告認被告審議系爭111年計畫案及作成原處分,有適用法規前後不一、未依法抵充公有土地及權利變換價值認定有誤等違法情事,而訴請撤銷原處分。住欣公司為系爭111年計畫案之實施者,亦為原處分之相對人,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如獲勝訴,住欣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住欣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鄧德倩法 官 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俞文

裁判案由:都市更新
裁判日期:2025-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