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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4 年訴字第 189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114年度訴字第189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石涵彥(具律師資格)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東吳大學間退學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14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8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提起抗告,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定有明文。查抗告人對於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89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前揭規定繳納裁判費,有待補正。

二、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抗告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吳坤芳法 官 郭淑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裁判案由:退學
裁判日期:2025-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