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訴字第1033號原 告 林○○訴訟代理人 許秀雯 律師
王仲軒 律師被 告 臺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代 表 人 林志蘭(主任)輔助參加人 內政部代 表 人 劉世芳(部長)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戶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內政部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為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所明定。
二、原告於民國114年4月2日檢具申請書、身分證明文件、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昆明院區)、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之診斷證明書等文件,向被告申請將戶籍登記性別自男性變更為女性。嗣經被告審認原告未依輔助參加人97年11月3日內授中戶字第0970066240號令(下稱97年11月3日令)意旨,檢附合格醫療機構開具已摘除男性性器官之手術完成診斷書,遂以114年4月7日北市萬戶登字第1146002525號函(下稱原處分)否准原告申請。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臺北市政府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訴訟。
三、經查,被告以原處分否准原告之申請,乃以輔助參加人97年11月3日令為據。鑑於輔助參加人掌理戶籍登記事項,為戶籍法之中央主管機關,本院認有由輔助參加人說明或提供適切資料,以輔助被告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楊蕙芬法 官 黃翊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