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114年度訴字第1066號聲 請 人 陳均龍上列聲請人因原告○○○與基隆市政府間性騷擾防治法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郭淑珍法 官 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何閣梅裁判案由:性騷擾防治法裁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日期:2026-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