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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4 年訴字第 113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114年度訴字第1138號原 告 林王德訴訟代理人 詹晉鑒律師

陳識涵律師被 告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代 表 人 王秋冬(局長)訴訟代理人 郭怡青律師

參 加 人 中華民國基督教會協會代 表 人 洪國隆(理事長)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有關就業服務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中華民國基督教會協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規定:「(第1項)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第3項)前2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

二、原告於民國101年9月1日起,在參加人處擔任秘書長。嗣參加人於113年8月5日召開第13屆第3次理事會議,就原告已達到強制退休年齡並拒絕優惠退休辦法乙案為討論,經9位出席理事一致通過決議予以原告免職。原告遂於113年10月16日向被告提出就業歧視申訴書,主張參加人以其年齡過大予以免職,對其有年齡歧視,參加人違反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經被告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114年3月14日第5屆第5次會議評議審定,參加人違反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不成立;被告乃以114年3月27日北市勞就字第1136049845號函(下稱原處分)通知原告。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臺北市政府114年8月21日府訴二字第1146083138號訴願決定(下稱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三、經查,參加人為原告雇主,原告提起撤銷訴訟,如獲勝訴,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有使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黃子溎法 官 傅伊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方信琇

裁判日期:2026-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