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訴字第1202號原 告 陳世輝訴訟代理人 李荃和律師
何蔚慈律師施茗毫律師被 告 新北市政府代 表 人 侯友宜訴訟代理人 陳怡潔
蔡佳憲林子軒上列當事人間性別平等工作法事件,原告不服勞動部民國114年9月9日勞動法訴二字第1140003522號訴願決定(原處分:新北市政府114年1月6日新北府勞業字第1132037584號函),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因性別平等工作法事件,不服勞動部民國114年9月9日勞動法訴二字第1140003522號訴願決定(原處分:新北市政府114年1月6日新北府勞業字第1132037584號函),提起行政訴訟;雖本件經本院於115年6月1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高維駿法 官 黃翊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玟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