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4年度訴字第124號原 告 周義雄被 告 國防大學代 表 人 唐 華訴訟代理人 謝明峻 張洛郡張培倫上列當事人間因薪資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1日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畢乃俊法 官 彭康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羅雅馨裁判案由:薪資裁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日期:2026-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