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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4 年訴字第 124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4年度訴字第124號原 告 周義雄被 告 國防大學代 表 人 唐 華訴訟代理人 謝明峻

張洛郡張培倫上列當事人間因薪資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1日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畢乃俊法 官 彭康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羅雅馨

裁判案由:薪資
裁判日期:2026-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