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訴字第1317號原 告 信隆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莊惠博訴訟代理人 紀育泓律師複 代理 人 卓宛嫻律師被 告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代 表 人 姜至剛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律師
虞皓誠律師謝旻桂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藥事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1日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民國115年8月20日上午11時15分於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黃翊哲法 官 楊蕙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