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114年度訴字第135號原 告 陳名彥
劉雨修
葉家男
黃聖迪林孟儇
李衍毅共 同訴訟代理人 聶瑞毅 律師被 告 國防部海軍司令部代 表 人 唐華(司令)訴訟代理人 胡秩甄
陳逸達王麗婷輔助參加人 國防部資源規劃司代 表 人 藍靜婷(司長)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獎助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國防部資源規劃司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行政院民國109年8月21日修正,自同年9月1日生效之「國軍飛行軍官繼續服現役獎助金支給表」(下稱系爭獎助金支給表)備考欄第1點第1項第1款規定:「本獎助金申請對象為陸、海、空軍上校階以下實際服飛行勤務或續支空勤勤務加給,已填具志願服現役5年之飛行軍官志願繼續服現役保證書,及符合下列條件之校級飛行軍官:一、年資:服役年資滿14年而未逾30年,且已服滿現役最少年限。」;又為執行獎助金支給表,國防部以109年1月21日國資財物字第0000000000號令訂定國軍飛行軍官繼續服現役獎助金發給作業程序(下稱獎助金作業程序)。
二、原告分別係被告所屬○○處、海軍○○○及○○○作戰隊飛行軍官,前依國軍飛行軍官繼續服現役獎助金支給要點(下稱獎助金支給要點)及獎助金作業程序向被告申請飛行軍官繼續服現役獎助金(下稱系爭獎助金),經被告於113年4月8日召開「112年飛行軍官申請繼續服現役獎助金複審人事評議會」決議,有關飛行軍官服役年資之認定,呈由國防部資源規劃司(下稱資源司)釋疑,嗣資源司以113年4月11日國資財物字第0000000000號函(下稱113年4月11日函)略以,原告等因完成飛行基礎訓練後再任職飛行軍官未滿14年,不符請領資格;被告乃以113年5月7日國海人整字第0000000000號令(下稱原處分)認定原告等不符獎助金作業程序所定請領資格,否准所請。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被告以原處分否准原告系爭獎助金之申請,係憑以資源司113年4月11日函就「獎助金作業程序」之相關解釋,有鑑於資源司乃獎助金作業程序」之法規主管機關,本院認有由輔助參加人說明或提供相關適切資料,本件有由資源司輔助被告參加訴訟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洪慕芳
法 官 孫萍萍法 官 周泰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