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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4 年訴字第 206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114年度訴字第206號原 告 劉郁芝

黃懷陞施慧雯吳細顏

陳俊良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林詠善 律師

盧香樺 律師原告6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維鎧 律師被 告 勞動部代 表 人 洪申翰(部長)訴訟代理人 梁家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職業訓練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法 官 郭淑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聿菲

裁判案由:職業訓練法
裁判日期:2026-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