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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4 年訴字第 223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114年度訴字第223號原 告 周志忠被 告 宜蘭縣蘇澳鎮公所代 表 人 李明哲(鎮長)訴訟代理人 林曉珮

李秋銘 律師

參 加 人 陳信良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巷道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信良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又此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113年9月19日向被告申請認定核發參加人所有坐落宜蘭縣蘇澳鎮思村段829地號土地中之一部分即系爭土地上參加人所有同段112建號建物(門牌:宜蘭縣蘇澳鎮思村路55號)外通路(長度約19.99公尺、寬度約3.86公尺)為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證明(下稱系爭申請案)。案經被告收件審查後,於113年9月27日以蘇鎮建字第1130017117號函(下稱原處分)否准系爭申請案,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宜蘭縣政府於113年12月30日以府訴字第1130189638號訴願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本件訴訟結果,倘認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首揭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蔡如惠法 官 李毓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裁判案由:巷道爭議
裁判日期:2025-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