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114年度訴字第237號原 告 吳羽心訴訟代理人 陳鋕銘 律師被 告 中央選舉委員會代 表 人 吳容輝(代理主任委員)訴訟代理人 喬政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公民投票法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法 官 蔡如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湘文裁判案由:公民投票法裁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日期:2026-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