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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4 年訴字第 360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114年度訴字第360號原 告 乙生(姓名、年籍及地址詳卷)法定代理人 乙生之父、母(姓名、年籍及地址詳卷)訴訟代理人 許景翔 律師被 告 臺北市私立道明外僑學校代 表 人 麥潔羚(校長)訴訟代理人 杜唯碩 律師

參 加 人 甲生(姓名、年籍及地址詳卷)法定代理人 甲生之父、母(姓名、年籍及地址詳卷)訴訟代理人 林易徵 律師

吳育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獎懲等事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甲生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於民國113年1月9日接獲甲生之法定代理人提出校園霸凌事件調查申請書,針對原告於112年11月30日書寫一份羅列甲生評論數位同學的資料,並公開號召15至16位同學,一起至被告訓導主任辦公室,陳述誣指甲生的內容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申請調查。案經被告於113年1月9日進行校安事件通報(事件序號:2809634,下稱系爭事件),並於同日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下稱因應小組)會議決議受理,並外聘3名臺北市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專家學者人才庫成員組成調查小組調查。嗣經調查小組調查後,作成被告校園事件第2809634號案調查報告,認定原告校園霸凌成立,建議移送被告學生獎懲委員會(下稱獎懲會)議處,提經因應小組113年5月13日會議通過,經被告以113年5月14日北道字第20240514號函檢送系爭事件調查報告予原告(下稱原處分1),獎懲會並於113年7月3日決議予原告「Yellow Card」2次之處分,經被告以113年8月23日北道字第20240823號函檢送獎懲決定書予原告(下稱原處分2)。原告不服原處分1、2,循序提起本件撤銷訴訟。

三、茲甲生具狀聲請參加訴訟,主張其為系爭事件之申請調查人,並已基於原處分1之認定,對原告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原處分1撤銷之結果,將導致其受校園霸凌防治準則保護及對原告民事求償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有損害等語。本院因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如認原告起訴有理由,原處分1遭撤銷,則甲生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甲生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洪慕芳

法 官 郭銘禮法 官 孫萍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劭威

裁判案由:獎懲等
裁判日期:2025-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