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114年度訴字第390號原 告 劉振華
彭信明
莊桂芳
黃海峯黃許金淑謝國良姚素漪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亮儒 律師
范綺虹 律師被 告 新北市政府代 表 人 侯友宜(市長)訴訟代理人 陳薇 律師
廖奕琳陳虹潔
參 加 人 東基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陳宜廷(董事長)上列當事人間因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東基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上開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爭訟概要:原告分別為坐落新北市中和區大智段783、806、798、821及
822、820、823、834等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之所有權人,上開土地位在實施者東基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基公司)「擬訂新北市中和區大智段808地號等74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下稱系爭都更事業計畫)範圍內,嗣系爭都更事業計畫,經被告審查後以民國114年2月26日以新北府城更字第1144631960號函(下稱原處分)准予核定實施,原告不服原處分,遂提起本件訴訟,訴請撤銷原處分。
三、東基公司為被告所核定系爭都更事業計畫之實施者,本院審酌原告所提本件訴訟之結果,倘獲得勝訴判決,東基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有損害,故有使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職權命東基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林常智法 官 蔡鴻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萬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