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114年度訴字第324號原 告 鄭武鵬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 律師被 告 花蓮縣政府代 表 人 徐榛蔚(縣長)訴訟代理人 陳家晴
賴宛秀鄭琬薰
參 加 人 許習
楊啓民
楊勝利楊素秋楊勝裕
楊啓章
楊啓田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指定建築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習、楊啓民、楊勝利、楊素秋、楊勝裕、楊啓章、楊啓田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二、原告為建築師,於民國112年8月14日第1次向被告申請坐落花蓮縣壽豐鄉東華段467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建築線指示(定),系爭土地位於東華大學城特定區都市計畫範圍內住宅區,因該申請建築基地面臨壽豐鄉東華段481地號即花蓮縣壽豐鄉志學村中山路三段66巷28弄之巷道(下稱系爭巷道),案經被告邀集相關單位及土地所有權人於同年8月31日至系爭巷道實地勘查,現勘紀錄結論以系爭巷道供公眾通行已久且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惟現況巷道為無尾巷,僅供特定對象通行,未符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理由書所述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之要件,非屬花蓮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現有巷道,故被告於112年9月20日否准所請。嗣原告於113年9月11日第2次申請系爭土地建築線指示(定),再度經被告以113年9月26日府建計字第1130182613號函(下稱原處分)否准所請。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聲明:1、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2、聲明:1、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2、被告應依原告113年9月11日之花蓮縣政府建築線指(定)示申請書所附描繪圖,作成指示(定)建築線之行政處分(本院卷第237頁)。
三、經查,壽豐鄉東華段481地號所有權人楊要勳已於108年1月7日死亡,繼承人即參加人許習、楊啓民、楊勝利、楊素秋、楊勝裕、楊啓章、楊啓田,惟尚未辦理繼承登記等情,有臺灣省花蓮縣土地登記簿、花蓮縣壽豐鄉戶政事務所114年10月8日壽鄉戶字第1140002045號函檢送之戶籍資料(除戶部分)、戶籍資料(現戶全部)、土地建物查詢資料、異動索引查詢資料可憑(本院卷第76-77、255-264、327、329頁),原告係請求被告應依其113年9月11日之花蓮縣政府建築線指(定)示申請書所附描繪圖,作成指示(定)建築線之行政處分,如果原告勝訴,參加人所有之壽豐鄉東華段481地號土地將被認定係供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被指定為建築線,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洪慕芳
法 官 周泰德法 官 郭銘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喻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