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114年度訴字第337號原 告 汪李惠珍輔 佐 人 汪培瑋
汪培珽被 告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代 表 人 張明文(局長)訴訟代理人 李宗翰
黃右嘉段博棋上列當事人間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5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上午9時30分於本院第五法庭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林常智法 官 蔡鴻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萬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