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4 年訴字第 457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114年度訴字第457號原 告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高星潢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葛百鈴 律師黃胤欣 律師被 告 勞動部代 表 人 洪申翰(部長)訴訟代理人 林振煌 律師

參 加 人 桃園市機師職業工會代 表 人 李信燕

參 加 人 史慶生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桃園市機師職業工會、史慶生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二、緣參加人桃園市機師職業工會(下稱工會)與其所屬會員代表即參加人史慶生(下稱史慶生)主張,史慶生前於民國113年3月27日張貼已遮隱個人資料之當月電子薪資單至專供工會會員閱覽之社群平臺粉絲團網頁,係為宣揚工會宗旨與活動努力成果,而非僅屬個人言論,詎原告於同年4月12日以張貼薪資單公開洩漏薪資資訊為由進行約談,並於同年月17日對史慶生為申誡1次之懲處處分,參加人遂於同年6月25日向被告提起不當勞動行為之裁決申請,以:㈠確認原告於113年4月17日對史慶生記1次申誡之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㈡原告應撤銷113年4月17日對史慶生為1次申誡之處分;㈢原告應自收到該裁決決定之日起,將裁決決定主文以標楷體16號字型公告於所屬內部網站首頁14日以上,並將公告事證存查等事項,向被告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經被告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於114年3月14日作成113年勞裁字第26號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下稱原裁決)決定:㈠確認原告於113年4月17日對史慶生記申誡1次之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與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㈡原告應於原裁決決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塗銷史慶生申誡1次之懲處紀錄,並將塗銷事證送交被告存查;㈢參加人其餘請求駁回。原告不服原裁決決定對其不利部分,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原裁決決定主文第1項、第2項均撤銷。

三、經查,參加人為原裁決之申請人,原告提起本件撤銷訴訟,審理結果如認為原告起訴為有理由,原裁決決定經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認為有使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林家賢法 官 郭淑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聿菲

裁判日期:2025-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