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訴字第498號原 告 倪鈞豪
陳柏儒陳柏穎陳 根被 告 新竹市政府代 表 人 邱臣遠(代理市長)訴訟代理人 李嘉倫
陳華仁
參 加 人 安香山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陳可欣
參 加 人 楊月嬌上列當事人間巷道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安香山股份有限公司及楊月嬌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訴外人鄒錦清為興建建物,前以坐落新竹市師院段(下同)932、933、934地號等16筆土地為建築基地(下稱系爭基地),於民國109年5月間向被告申請指定建築線。經被告認定新竹市香山區大湖路1巷1弄道路為現有巷道(下稱系爭現有巷道),並核定指定建築線在案。系爭現有巷道部分位於安香山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香山公司)所有932地號土地、楊月嬌所有933、934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上。安香山公司就系爭現有巷道位於系爭土地部分之道路(下稱系爭巷道),以113年1月29日、113年4月12日現有巷道廢止申請書向被告都市發展處申請廢止系爭巷道,安香山公司並與楊月嬌分別於113年2月20日、21日共同出具說明書及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申請廢止系爭巷道。經被告依新竹市現有巷道之改道或廢止處理程序第8條第1項規定,以113年7月2日府都建字第11301089831號函公告擬廢止系爭巷道(公告期間為113年7月2日起至113年7月31日止)。嗣公開展覽期間屆滿,被告於113年8月20日召開新竹市第8屆第2次現有巷道改道或廢止審議會議,經審議會委員認系爭巷道廢止路段兩側現無居民居住,且巷道屬單一出口,同意廢止系爭巷道,再經被告以113年9月13日府都建字第11301487231號公告廢止(下稱原處分)。原告倪鈞豪為926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原告陳根為927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原告陳柏儒及陳柏穎為931地號(權利範圍各1/2)土地之所有權人,不服原處分廢止系爭巷道,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循序提起訴願及本件行政訴訟。
三、查安香山公司及楊月嬌為申請廢止系爭巷道之申請人,本件判決之結果,倘原告獲有勝訴判決,則安香山公司及楊月嬌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有使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是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安香山公司及楊月嬌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鄧德倩法 官 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