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訴字第499號原 告 藍苡珊訴訟代理人 許秀雯律師
謝宗蓉律師被 告 臺北市北投區戶政事務所代 表 人 黃麗雪輔助參加人 內政部代 表 人 劉世芳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戶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內政部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規定,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
二、原告於民國114年1月10日檢具申請函、臺北市立關渡醫院一般診斷書、秀傳醫療財團法人彰濱秀傳紀念醫院及臺北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等文件,向被告申請將戶籍登記性別自男性變更為女性。嗣經被告審認原告未依輔助參加人97年11月3日內授中戶字第0970066240號令(下稱97年11月3日令)意旨,檢附合格醫療機構開具已摘除男性性器官之手術完成診斷書,遂以114年1月15日北市投戶登字第1146000259號函(下稱原處分)否准原告申請。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臺北市政府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訴訟。
三、經查,被告以原處分否准原告之申請,乃以輔助參加人97年11月3日令為據。鑑於輔助參加人掌理戶籍登記事項,為戶籍法之中央主管機關,本院認有由輔助參加人說明或提供適切資料,以輔助被告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高維駿法 官 彭康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李虹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