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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4 年訴字第 415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114年度訴字第415號原 告 黃秀緞被 告 陳明城

陳明山

陳明浩張翊庭王兆琳施盈宇蘇昭蓉劉信婷黃裕民李佳穎上列當事人間民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第2條定有明文。而所謂公法上之爭議,係指人民與行政機關間,因公法關係(包括公法上法律關係或公權力措施)所生之爭議而言。又我國關於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之審判,依現行法律之規定,係採二元訴訟制度,分由不同性質之法院審理。關於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由行政法院審判,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執,則由普通法院審判(司法院釋字第448號解釋意旨參照)。準此可知,依行政訴訟程序審理之訴訟標的為公法關係之爭議,至於私法關係所生之爭執,則由普通法院依民事訴訟程序審理。當事人如就行政法院無審判權之私法爭議事件,誤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時,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準用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3第1項前段規定:「法院認其無審判權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裁定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與債務人戴節容之繼承人即被告陳明城、陳明山、陳明浩、張翊庭間,聲請命陳報戴節容遺產清冊之裁定,違背法令、違反證據法則、逕而違憲;蓋民事訴訟法在第一審、第二審並不採取律師強制主義,因此當事人原則上可進行訴訟不一定要委任律師;是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院)113年度家聲字第8號裁定、113年度家聲抗字第70號裁定,不公不義,明顯吃案,威脅需委任律師,於法未合,乃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本院之判斷:㈠關於被告陳明城、陳明山、陳明浩、張翊庭部分:

經查,依原告主張本件訴訟之原因事實及法律關係以觀,原告與被告陳明城、陳明山、陳明浩、張翊庭間屬基於債權債務所生之私法爭議,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尋求救濟,而非屬行政爭訟之範疇,依前揭說明,本院就此並無審判權,原告向本院提起此部分訴訟,自有違誤,乃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有受理權限之桃院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㈡關於被告王兆琳、施盈宇、蘇昭蓉、劉信婷、黃裕民、李佳穎部分:

原告主張桃院113年度家聲字第8號裁定、113年度家聲抗字第70號裁定,有上開違背法令情形;經核其此部分請求,乃不服桃院113年度家聲字第8號裁定、113年度家聲抗字第70號裁定,惟司法院所屬各法院法官本於職權,踐行民事訴訟法規定之程序,係屬行使司法權之行為,非立於行政機關之地位所為之行政行為,自非行政處分,非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與行政機關間所發生之行政上公法爭議,行政法院並無審判權,有關民事訴訟中司法權行使是否適當、合法之爭議,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當事人對法院之裁判不服,應循民事訴訟程序提起抗告、上訴或再審。是原告對桃院113年度家聲字第8號裁定、113年度家聲抗字第70號裁定不服所生之爭議,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尋求救濟,而非屬行政爭訟之範疇,依前揭說明,本院就此並無審判權,原告向本院提起此部分訴訟,自有違誤,乃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有受理權限之桃院審理,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洪慕芳

法 官 孫萍萍法 官 周泰德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抗告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3項、第4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 所需要件 (一)符合右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1.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2.稅務行政事件,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二)非律師具有右列情形之一,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 1.抗告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4.抗告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一)、(二)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抗告人應於提起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二)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裁判案由:民事
裁判日期:2025-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