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4 年訴字第 417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114年度訴字第417號原 告 蔡依依

詹捷宇范馨云趙婕歡林銥覲曲佳雲王美心李亦涵李瀅胡曉萱段嘉蕙周沛汝杜依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柏毅 律師被 告 桃園市政府代 表 人 張善政(市長)訴訟代理人 吳兆原 律師

康賢綜 律師

參 加 人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林寶水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前2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12年4月間向被告申訴其雇主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榮航空公司)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規定,經被告認定不成立(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向勞動部申請審議,經勞動部作成申請駁回,原處分予以維持之審定,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審議審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被告應作成長榮航空公司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成立之行政處分。

三、經查,長榮航空公司為本件原告所任職之公司,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如獲勝訴,該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有使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傅伊君法 官 郭淑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聿菲

裁判案由:性別工作平等法
裁判日期:2025-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