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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4 年訴字第 423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114年度訴字第423號抗 告 人 郭明郎即 原 告 1號(送達地址:新北市樹林區

新興街19巷34弄22號5樓)訴訟代理人 戴君豪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樹林區樹林國民小學間獎懲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4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23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郭淑珍法 官 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裁判案由:獎懲等
裁判日期:2026-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