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4年度訴字第55號原 告 社團法人桃園市正福德緣發展協進會代 表 人 林清南訴訟代理人 紀亙彥 律師被 告 桃園市政府代 表 人 張善政
參 加 人 桃園市中壢區榮安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代 表 人 張水田上列當事人間土地重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桃園市中壢區榮安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所有之桃園市中壢區環東段165-1、166、166-1、166-2、166-3、166-4地號等6筆土地坐落於參加人擬定之桃園市中壢區榮安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計畫書(下稱系爭重劃計畫書)之重劃區範圍內,經被告以民國113年11月15日府地重字第11303213991號函(下稱原處分)依據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相關規定,就參加人所檢送系爭重劃計畫書准予實施市地重劃,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訴請撤銷原處分。
三、查參加人依據原處分核准之系爭重劃計畫書辦理市地重劃,本院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故依職權命桃園市中壢區榮安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魏式瑜法 官 林季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