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114年度訴字第538號原 告 張文全訴訟代理人 張啟富律師被 告 新竹市政府代 表 人 邱臣遠訴訟代理人 劉志力
廖沛恩柯瑞源律師
參 加 人 新竹市東區光埔二期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代 表 人 吳麗珠訴訟代理人 吳上晃律師
田振慶律師張 揚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土地重劃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114年4月25日台內法字第1140010977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新竹市東區光埔二期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為「新竹市東區光埔二期自辦市地重劃區」(下徵系爭重劃區)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訴外人吳清源等人於民國101年6月8日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等規定向被告申請成立新竹市光埔二期自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下稱系爭籌備會),經被告以103年7月22日府地劃字第1030139399號函(下稱前核准處分)核准成立。嗣系爭籌備會召開第1次會員大會,並檢送相關資料交付審查,經被告核准「新竹市東區光埔二期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成立在案。原告對於系爭籌備會合法性有所爭執,於111年9月23日向被告請求確認前核准處分無效,經被告以111年10月25日府地劃字第1110157904號函否准所請,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403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仍不服,提起上訴,現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為免上開訴訟影響重劃作業,系爭籌備會於113年9月2日重新召開成立大會,並檢送相關資料重新申請成立重劃會,經被告以113年11月13日府地劃字第113017293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准成立「新竹市東區光埔二期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並廢止前核准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參加人具狀聲請參加訴訟,陳稱本件訴訟倘認原告主張有理由,將影響參加人是否有效成立及得否繼續辦理重劃業務,攸關系爭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甚鉅等節,並檢附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11年度台上大字第1958號裁定(本院卷第71-78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39號民事判決(本院卷第87-101頁)、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100號民事判決(本院卷第103-108頁)、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403號判決(本院卷第117-130頁)、被告相關函文(本院卷第79、83、85頁)、參加人成立大會紀錄(本院卷第109-114頁)及系爭籌備會113年9月6日光埔二期籌自劃字第113090601號函(本院卷第115頁)在卷可參。本院認本件訴訟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首揭規定,准予參加人聲請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陳雪玉法 官 黃子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