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4 年訴字第 672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訴字第672號原 告 王達政

王卓美智王晴

吳麗慧許心欣石毓菁趙慧琳岳祥文施月英林翠蘭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馨雯律師

蔡雅瀅律師被 告 環境部代 表 人 彭啓明訴訟代理人 黃冠中律師

參 加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曾文生上列當事人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民國114年5月15日院臺訴字第1145008449號訴願決定(原處分:環境部113年11月18日環部保字第1131076061號公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爭訟概要:參加人經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於民國113年6月14日以經營字第11300630530號函,提出「台中電廠第二期新建燃氣機組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下稱系爭計畫),經被告召開113年8月30日專案小組初審會議後,提經被告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113年10月30日第23次會議決議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被告乃以113年11月18日環部保字第1131076061號公告審查結論,無須進行第2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並請參加人依系爭計畫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下稱原處分)。然原告主張就系爭計畫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行政院於114年5月15日以院臺訴字第1145008449號訴願決定,訴願駁回;但原告猶不服訴願決定,故提起本件撤銷訴訟。

三、經查:參加人為系爭計畫之開發單位,原告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倘認其撤銷訴訟有理由,參加人之權利及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首揭法律規定,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高維駿法 官 黃翊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玟卉

裁判案由:環境影響評估法
裁判日期:2025-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