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訴字第690號原 告 楊秀琳被 告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代 表 人 蔡秀涓輔助參加人 臺東縣政府代 表 人 饒慶鈴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考試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臺東縣政府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前項行政機關或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亦得聲請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應民國112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公職社會工作師類科錄取,自113年5月22日至同年7月21日止分配至輔助參加人(社會處)接受實務訓練,迄至實務訓練期滿,經輔助參加人評定實務訓練成績58分不及格,函報被告綜整事證資料及訪談結果,以113年12月25日公評字第1132260355號函核定原告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並廢止受訓資格,經原告提起訴願遭駁回後,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經臺東縣政府聲請輔助參加,審酌該府為原告接受實務訓練之機關,認有由該府說明以輔助被告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黃翊哲法 官 楊蕙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