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訴字第617號原 告 楊家鑫訴訟代理人 詹晉鑒律師被 告 臺北市立萬芳高級中學代 表 人 李冠達訴訟代理人 賴曉君律師被 告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代 表 人 湯志民訴訟代理人 鄭博文
張絜茹孫慧芳上列當事人間解聘事件,原告不服臺北市政府民國114年5月12日府訴三字第1146080930號訴願決定(原處分: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3年12月24日北市教人字第11330191842號函),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因解聘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民國114年5月12日府訴三字第1146080930號訴願決定(原處分: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3年12月24日北市教人字第11330191842號函),提起行政訴訟;雖本件經本院於115年5月28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高維駿法 官 黃翊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玟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