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114年度訴字第638號原 告 王志明被 告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代 表 人 陳奇正(區長)訴訟代理人 許金珠 陳冠勳陳憲興上列當事人間低收入戶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法 官 傅伊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方信琇裁判案由:低收入戶裁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日期:2026-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