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訴字第756號原 告 陳彥元訴訟代理人 林冠佑律師
張尚宸律師被 告 國立臺灣大學代 表 人 陳文章訴訟代理人 陳琬渝律師
嚴紹瑜律師施懿容律師輔助參加人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代 表 人 吳誠文訴訟代理人 蔡婷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大學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8日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民國115年9月24日上午11時10分於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高維駿法 官 楊蕙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