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4年度訴字第769號上 訴 人 禾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黃趙傳訴訟代理人 王乃民 律師
辜倩筠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21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76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君豪
法 官 郭銘禮法 官 周泰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