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114年度訴字第790號原 告 中信學校財團法人中信金融管理學院代 表 人 施光訓(校長)訴訟代理人 劉邦繡律師複 代理 人 劉芩涵律師被 告 勞動部代 表 人 洪申翰(部長)訴訟代理人 陳炎琪律師
參 加 人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代 表 人 周平(理事長)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前段規定,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二、參加人於民國113年9月25日向被告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請求確認原告下列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㈠原告於113年6月27日透過媒體發布聲明稿,並公告於學校網站,聲稱將對參加人理事長、理監事等提起訴訟並要求賠償之行為;㈡原告於113年6月28日委由弘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寄發律師函中,聲稱參加人散佈不實言論,涉及誹謗原告及中信金控之名譽,要求參加人刪除新聞稿,並於1週內公開道歉,否則將對參加人提起訴訟並要求賠償之行為;㈢原告於113年8月19日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提起113年度訴字第1490號民事訴訟(下稱系爭民事訴訟),要求參加人移除與工會活動相關之言論,並要求參加人刊載判決全文內容之行為;㈣原告對於參加人及理事長周平、參加人會員余伯泉與陳尚志、參加人會員兼秘書陳志軒與參加人會員兼主任林柏儀,於113年8月19日向臺南地院提起系爭民事訴訟,請求連帶給付新臺幣60萬元損害賠償等情。經被告以114年6月6日113年勞裁字第33號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書(下稱原裁決)決定:「一、確認原告對於參加人及參加人理事長周平、參加人會員余伯泉、參加人會員陳尚志、參加人會員兼秘書陳志軒與參加人會員兼主任林柏儀,於113年8月19日向臺南地院提起系爭民事訴訟之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二、原告應自原裁決決定書送達次日起10日內,將原裁決決定書之主文,以標楷體20號以上字型公告於原告網站首頁(https://www.ctbc.edu.tw)30日以上,並將公告事證交被告存查。三、參加人其餘請求駁回。」原告不服原裁決第1、2項,遂提起本件撤銷訴訟。
三、經查,參加人為原裁決之申請人,原告提起本件撤銷訴訟,審理結果如認為原告起訴為有理由,原裁決決定經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認為有使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黃子溎法 官 傅伊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方信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