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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4 年訴字第 842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114年度訴字第842號原 告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代 表 人 宋德仁訴訟代理人 朱敏賢律師

陳新傑律師被 告 里念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許元瑞訴訟代理人 陳達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法 官 黃子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裁判日期:2026-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