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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4 年訴字第 882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114年度訴字第882號原 告 丘○○ (真實姓名及住址詳卷)訴訟代理人 許秀雯律師

謝孟釗律師被 告 臺北市松山區戶政事務所代 表 人 李富錦(主任)訴訟代理人 盧文平

張洋銘輔助參加人 內政部代 表 人 劉世芳(部長)上列當事人間戶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內政部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規定,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

二、原告以民國114年3月6日申請書(下稱系爭申請)檢附醫院診斷證明書及其國民身分證影本,向被告申請變更性別為男性。經被告審認原告未依輔助參加人97年11月3日內授中戶字第0970066240號令(下稱97年11月3日函)意旨,檢附經合格醫療機構開具已摘除女性性器官,包括乳房、子宮、卵巢之手術完成診斷書,不符戶政機關受理性別變更登記之認定要件,且因原告於申請書載明「勿再要求本人提出其他醫療資料」等情,遂以114年3月11日北市松戶登字第1146001306號函(下稱原處分)駁回申請。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臺北市政府114年7月25日府訴一字第1146082504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訴訟。

三、經查,被告以原處分否准系爭申請,乃以輔助參加人97年11月3日函為據。鑑於輔助參加人掌理戶籍登記事項,為戶籍法之中央主管機關,本院認有由輔助參加人說明或提供適切資料,以輔助被告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黃子溎法 官 傅伊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方信琇

裁判案由:戶政
裁判日期:2025-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