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114年度訴字第933號原 告 楊陳玉孟被 告 法務部代 表 人 鄭銘謙(部長)訴訟代理人 李念縈
陳敏男劉家綾上列當事人間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4日辯論終結在案,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115年6月25日上午10時10分,於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洪慕芳
法 官 孫萍萍法 官 周泰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