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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5 年監簡上字第 2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115年度監簡上字第2號上 訴 人 李柏翰被 上訴 人 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代 表 人 楊方彥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假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7日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4年度監簡字第7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理 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及第244條規定,對於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應於上訴理由中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表明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事由。又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63條之5規定,於高等行政法院上訴審程序準用之。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之判決上訴,如依第263條之5準用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則為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第263條之5準用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事實概要:上訴人前於民國99、100年間觸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二級毒品罪6次,經法院判處、裁定應執行刑7年2月。再與他罪1年9月接續執行,並於106年8月24日假釋出獄,保護管束日期為109年2月26日。而上訴人復於假釋期間108年2月28日至108年7月11日,故意再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二級毒品罪經判處5年6月1次、4年6月1次及同條第6項販賣二級毒品未遂罪3年1次等情。被上訴人認定上訴人於重罪累犯假釋期間故意再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依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規定構成不適用假釋之情形,並於113年5月30日以宜監教決字第11311004420號函(下稱系爭管理措施)通知上訴人不適用假釋。上訴人不服提起申訴,經被上訴人以114年3月6日114年申字第1號申訴決定,認申訴無理由。上訴人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4年度監簡字第7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遂提起本件上訴。

三、上訴人主張略以:

(一)參照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抗字第94號裁定,本件上訴人仍得依監獄行刑法第111條第2項第1款、第3款規定為救濟。

(二)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違反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重罪累犯之受刑人仍有假釋請求權: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規定,主要著眼於重刑犯罪者易有累犯之傾向,且矯正不易,而認為刑罰教化功能無效益,遂針對犯有多次重罪者不得假釋之限制,亦稱為三振條款,是繼續刑期不得假釋,雖非使受刑人另外承受新刑罰,然使受刑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顯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此外,關於假釋請求權相關法規,區別重罪累犯及其他受刑人,屬假釋請求權上之差別待遇,顯見違反憲法上之平等原則。

(三)受刑人再犯之原因乃是基於受刑人出獄後無正向力量支持,社會安全網未有效建置,以致於出獄後無法和社會接軌,使得受刑人重蹈覆轍。惟將重犯武斷歸類為本質上無法改善、矯正,毋寧是立法者與行政機關推諉卸責之藉口,忽視探究再犯原因。是不得假釋與防衛社會目的欠缺實質關聯性。是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既已違憲,故應按監獄行刑法第116條綜合判斷受刑人悛悔情形。

(四)承前所述,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違憲,而被告據以作成「重罪犯不得假釋」及「重罪三振」之規定實有違憲之不當等語。並聲明:原判決廢棄,系爭管理措施撤銷。

四、經查,原判決已審查系爭管理措施如何認定上訴人不合於假釋審查標準,並闡明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並未違反憲法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均詳予論述在案,核無違誤。而觀前開上訴人之上訴理由,僅係再次重申其認為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違反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不服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不適用假釋規定之刑事假釋制度設計。是上訴人之上訴理由難認為已對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違背法令情形有具體指摘。是依首揭說明,上訴人未對原判決有何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等事由予以具體指摘,故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五、結論: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蔡鴻仁法 官 林常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又慈

裁判案由:假釋
裁判日期:2026-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