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115年度簡上字第78號上 訴 人 黃文潭被 上訴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代 表 人 陳舜如(處長)上列當事人間因補助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陳舜如為被上訴人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訴訟程序因被上訴人代表人變更,然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經本院查明陳舜如現為被上訴人之代表人,爰依職權裁定陳舜如應續行本件訴訟。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63條、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燦
法 官 李毓華法 官 蔡如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