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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5 年簡上字第 7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115年度簡上字第78號上 訴 人 黃文潭被 上訴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代 表 人 陳舜如(處長)上列當事人間因補助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陳舜如為被上訴人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訴訟程序因被上訴人代表人變更,然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經本院查明陳舜如現為被上訴人之代表人,爰依職權裁定陳舜如應續行本件訴訟。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63條、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燦

法 官 李毓華法 官 蔡如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湘文

裁判案由:補助費
裁判日期:2026-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