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5 年交上再字第 40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5年度交上再字第40號聲 請 人 張素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16日本院115年度交上再字第2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4款後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亦為聲請再審之合法要件。

二、聲請人對於本院115年度交上再字第22號裁定聲請再審,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4款後段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5年7月31日以裁定命於7日內補正前開事項,該裁定已於115年8月18日送達並由聲請人簽收,有送達證書(本院卷第25頁)在卷可證,然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300元,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明細表、答詢表可參(本院卷第33頁以下),是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君豪

法 官 孫萍萍法 官 周泰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