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115年度交上再字第9號聲 請 人 張素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16日本院114年度交上再字第69號裁定,聲請再審。查本件聲請,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4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應徵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傅伊君法 官 陳雪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