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5年度原訴字第1號聲 請 人 袁庭濬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被告行政院等間原住民保留地事件,聲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查本件聲請訴訟參加,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應徵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彭康凡法 官 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