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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5 年停字第 115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115年度停字第115號聲 請 人 劉韋妘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如本案請求有起訴不合法且不能補正之情形,本件聲請縱使繳費仍將予以駁回,請妥適考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燦

法 官 陳彥霖法 官 蔡如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湘文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6-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