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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5 年停字第 120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5年度停字第120號聲 請 人 周俊安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局竹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聲請人聲請於其對於本院115年度抗字第30號裁定聲請再審事件(本院繫屬案號:115年度抗再字第5號)程序終結前,停止相對人中華民國114年10月23日竹監裁字第50-E9HB80612號裁決書關於吊銷及註銷駕駛執照部分(下稱原處分)之執行。惟對於交通裁決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5款規定,應先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畢乃俊法 官 陳雪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6-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