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115年度停字第35號聲 請 人 HUYNH XUAN VY(中文姓名:黃莉莎)上列當事人因居留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聲請停止執行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聲請人於115年4月22日(本院收文日)檢具聲請停止執行狀向本院聲請停止原處分執行,惟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聲請。
二、經查,聲請人上開書狀載明「本件聲請人因不服原處分機關(內政部移民署)115年3月30日移署北北服字第1158264524號處分……茲因原處分一旦執行,將對聲請人造成難於回復之損害,且因時間急迫……依法先向鈞院聲請裁定停止執行」,惟並未檢具該處分書,請檢具該處分書之影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蔡如惠法 官 李毓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