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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5 年停字第 3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115年度停字第38號聲 請 人 劉奇霖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5年度訴字第569號)聲請停止執行,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黃子溎法 官 傅伊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方信琇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6-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