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5年度停字第33號聲 請 人 林立明兼上 一人送達代收人 林立岡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建築執照事件(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5年度訴字第47號)聲請停止執行,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楊蕙芬法 官 高維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