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115年度停字第55號聲 請 人 陳志平 程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內政部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洪慕芳 法 官 周泰德法 官 郭銘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喻涵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裁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日期:2026-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