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115年度停字第57號聲 請 人 綠威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吳天銘(董事長)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桃園市政府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黃子溎法 官 傅伊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方信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115年度停字第57號聲 請 人 綠威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吳天銘(董事長)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桃園市政府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黃子溎法 官 傅伊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方信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