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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5 年停字第 57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115年度停字第57號聲 請 人 綠威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吳天銘(董事長)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桃園市政府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黃子溎法 官 傅伊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方信琇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6-06-15